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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6 00:00

关于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发挥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信息公开的范围
  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8〕114号)为依据,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信息,都可以公开。本管理办法所指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
1、局领导、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局各项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统计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局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漳州劳动保障政府网站,也可以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劳动保障信息,一般应当在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在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能发布失真或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信息应准确把握。各科(室)拟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首先必须经科长(主任)检查把关,认真填写《漳州市劳动保障局信息公开登记表》,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统一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交给信息中心上网发布,信息中心具体操作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
  三、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设在办公室,由郑二宝具体负责。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全面的保密审查检查把关,同时自觉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劳动保障信息公开过程中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具体是:①科室对拟公开信息自我审查,②分管领导审查把关,③办公室统一审查检查,④对重要、重大公开信息或事关保密工作方面把握不准的,办公室报局长审查批准。经上述程序审查检查符合信息公开保密规定的,由办公室交由信息中心发布。
  四、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劳动保障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的或不及时更新劳动保障信息内容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的;未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导致标有国家密级标志的文件资料在网站上公开的,局领导应对有关人员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登记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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