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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7 17:06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指本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包括: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5.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四条:各科(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五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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