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印发了《漳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称竞赛)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及《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漳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我市竞赛体系,充分发挥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制度,建立竞赛激励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激励更多的人重技能、学技能,调动技能人才技能技艺创新发展,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市级一类、二类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5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竞赛的定义、基本原则等。
(二)第二章为《组织机构》,界定了竞赛主、承办单位,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竞赛执委会等竞赛主要组织机构的职责。
(三)第三章为《备案立项》,明确了竞赛项目的申报流程以及组织竞赛的主、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第四章为《组织实施》,主要对竞赛组织过程中各环节的实施要求作出规范。
(五)第五章为《竞赛奖补》,明确了市级竞赛的奖项设置和选手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培养单位奖补办法、竞赛经费补助的标准等。
(六)第六章为《资金申请与使用》,对前章中各项奖补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规范。
(七)第七章为《附则》,对竞赛主、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宣传、资料建档等要求,并明确《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有效期和解释权。
五、政策亮点
《管理办法》充分总结了我市竞赛管理工作的经验,参照省厅以及吸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竞赛奖项设置
1.市级竞赛决赛奖项参照《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奖项设置,对第1名颁发金牌、第2名颁发银牌、第3名颁发铜牌以及优胜奖若干名。
2.市级一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由市人社局授予“漳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竞赛参赛选手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1.对在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认定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的,最高可晋升为技师。
2.对在市级二类竞赛决赛中各职业(工种)个人(团体)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对在市级二类竞赛决赛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个人(团体)竞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颁发专项职业能力优秀等次证书;对获得2-10名的选手,可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良好等次证书;其他成绩合格者可颁发专项职业能力合格等次证书。
(三)完善竞赛人员奖励机制
制定了各层级的竞赛参赛获奖奖励标准。
1.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大赛或一类竞赛获奖选手和专家教练(指导老师),按上级奖励资金标准的1:0.5给予配套奖励。
2.市级竞赛奖励
对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给予9000元的奖励,第2名的选手给予8000元的奖励,第3名的选手给予7000元的奖励,第4-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人的奖励;对在团队赛中获得第1名的代表队给予12000元的奖励,第2名的代表队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第3名的代表队给予8000元的奖励,第4-6名的代表队分别给予6000元/队的奖励。
对在市级二类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给予4000元的奖励,第2名的选手给予3000元的奖励,第3名的选手给予2000元的奖励,第4-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对在团队赛中获得第1名的代表队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2名的代表队给予4000元的奖励,第3名的代表队给予3000元的奖励,第4-6名的代表队分别给予2000元/队的奖励。
(四)鼓励承办竞赛,对承办市级一类赛的按每个职业(工种)10万元补助;承办市级二类赛的按每个职业(工种)5万元补助。承办国家级、省级竞赛的,给予上级财政拨付的竞赛经费等额补助。
六、注意事项
(一)市级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奖选手、单位,应在竞赛结果通知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将奖励资金发放至获奖选手本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奖选手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颁发,由相应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事项,统一使用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系统。
解读科室(单位):漳州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解读人:陈国斌、庄重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6-2058369、2053025
政策文件: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