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漳劳社〔2010〕8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民政局、人事局:
为做好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工作,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公务员局和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直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两费保障的,由市级财政解决;未纳入财政两费保障的,由其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附件:《关于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9号)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共漳州市委老干部局 漳 州 市 民 政 局
漳 州 市 人 事 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