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漳州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人社〔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人劳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和经办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驻漳州市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参保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基金征缴和管理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基准费率0.2%之积,单位缴费费率不参与费率浮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负责代征收。各参保单位均应从2016年1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待遇执行和支付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为确保新单位有序参保,同时不影响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其工作人员2016年1月1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2]205号)相关待遇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文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后,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同时也符合其他相关政策工(公)伤规定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时,本着相同伤残等级的待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如下办法办理:

    1、工作人员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作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3、工作人员工伤符合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抚恤金)、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与民政抚恤等规定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和待遇支付项目

    本通知实施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参保确认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规定,经参保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申报确认。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新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新发生费用的待遇项目为:

    1、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

    3、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4、工亡工作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旧伤复发医疗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已经按照原相关规定领取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五、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第三点第四款规定中的“其他相关政策”是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应等级”是指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伤残等级。

    (二)通过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参保职工登记的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为参保职工网上申报满24小时生效。

    (三)参保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可通过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网站(www.fjzzsi.com)查询。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