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漳人社〔2021〕13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财政局:
为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根据《漳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漳就办〔202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至少1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按照吸纳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三、申报材料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漳州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漳州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招用人员需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半年及以上(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四、审核发放
(一)审核。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通过内部系统核实招用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是否符合要求,在该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开始时间必须为当年且申请补贴时为参保状态。查询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核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信息。
对招用人员在当年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交记录的,要着重核查重复申领补贴情况。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汇总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
(二)公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上级主管部门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发放。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企业除本企业自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等不列入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数。
(二)同一人员当年先后在不同企业就业,若已有企业享受该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三)符合当年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市人社局所有,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