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漳人社办〔2022〕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人社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漳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漳司〔2021〕36号)要求,制定了《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执行。下一步待省人社厅制定相关清单后,按工作要求直接适用省人社厅清单,本清单不再执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容审慎
监管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2 |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3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5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
6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
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8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9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规定事项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1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 市人社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市人社局 | 招用五人以下,拒不改正;或者招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2 |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 市人社局 | 收取费用或谋取非法利益二千元以下,拒不改正;或者收取费用或谋取非法利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3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市人社局 | 谋取不正当利益二百元以下,拒不改正;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4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市人社局 | 人均收取金额一千元以下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
5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市人社局 | 涉及五人以下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
6 | 用工单位超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市人社局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使用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 市人社局 | 1. 无具体应聘人员至涉及应聘人员五人以下,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