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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漳人社办〔2022〕36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漳人社办〔2022〕36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漳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局机关、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

第三条  局组建公职律师队伍,领导公职律师开展业务活动,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参与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相关人员应当在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五条  公职律师主要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

(三)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本单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本单位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本单位规定的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年度执业考核和执业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律师申请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填写年度考核申报表,如实全面反映本年度律师执业履职情况。

第九条  局机关、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可委托公职律师代理有关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应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局政策法规科报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意再担任公职律师的;

(二)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公职律师执业的。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的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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