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漳人社〔2024〕12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人社、财政部门:
为充分发挥创业支持资金作用,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现对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对象范围
以下四类对象,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2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超过2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我市脱贫劳动力,即指具有漳州市户籍且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身份。
(三)登记失业人员。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且已在漳州市办理失业登记。由经办机构在内部系统核实身份。
(四)返乡入乡创业人员。①返乡创业人员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区)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可视为农民工)。②入乡创业人员指在乡村创办企业(实体、网店)的毕业2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③乡村地区根据《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代码进行认定,代码为210及220的认定为乡村。
二、补助基本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漳州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体、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的。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至少一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的创业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且有一定的薪酬待遇;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
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出主渠道为创业支持资金,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全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上述规定从2024年6月12日起执行,新旧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国家、省级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省级新规定执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